双节到了这6件事千万别做

“双节”将至,多地纷纷发布相关通知,确保国庆中秋清廉过节。假日期间,哪些事情党员干部不能做?哪些过节“红线”不能碰?假日里,这6件事千万别做!


1.收受红包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党员干部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当前,多地明确禁止违规收受微信红包比如天津市委组织部出台相关规定,严禁机关党员干部利用微信接受或赠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微信红包或电子礼券;浙江省委办公厅也发布“党员干部微信微博行为十条戒律”,其中包括“不违规收受微信红包”等。


2.公车私用

自中央“八项规定”推行以来,“公车私用”的数量明显减少。但是,公车私用并没有完全消除,有些则变起了“戏法”,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租用车辆私用。二是公家报销私车费用。三是使用活动牌照。四是使用其管理的下属单位没有更换公车专用牌照的公车。公车私用一经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公款旅游

尽管中央对公款旅游明令禁止,可一些部门和干部仍玩起“变装”把戏。当前公款旅游主要有四种表现形式:(1)借公务差旅之机旅游或者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2)以考察、学习、培训、研讨、招商、参展等名义变相用公款旅游;(3)公款出国(境)旅游,或未经批准私自从旅行社公款出国(境)旅游;(4)其他违规公款旅游问题。


4.收受礼品

《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以下简称《准则》)第一条规定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准则》规定不准有下列行为: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宴请以及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在公务活动中接受礼金和各种有价证券、支付凭证。


5.公款宴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六条规定,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发放礼品,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6.违规聚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分。中央纪委法规室解答说,正确理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需把握三点:(1)该条规定的主体仅是“党员领导干部”,体现了对党员领导干部的高要求。(2)该条所称的“有关规定”是指2002年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总政治部联合下发的《关于领导干部不得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组织的通知》。即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行为构成违纪的前提是违反该规定。(3)该条所称的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是指未经登记注册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来源“工人日报”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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